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強化考生的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針對考試過程中“組織助考車隊”、“智能手表作弊”、“手機作弊”、“交頭接耳”、“傳接試卷”、“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紙條”等行為,教務處将在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期間加強考風、考紀管理,增加巡考頻次和巡考人數,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一律清出考場,并按照學校相關文件從嚴處理;對參與“助考車隊”的學生,聯合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助考車隊”源頭,對違法違紀行為一律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嚴懲不貸。希望同學們認真對待每一次考試,珍惜現在的學習生活,不要考試作弊,以身試法。
附:
哈爾濱理工大學
學生考試違規(違紀、作弊)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修訂)
校發〔2019〕36 号(摘要)
(2019.4.23)
第二條 違規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 處分期限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6個月;
(三)記過,12個月;
(四)留校察看,12個月。
第四條 學生一般違紀行為認定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違紀行為: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
(五)在考場或者考場周圍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
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
(九)未經同意傳、接物品或互借計算器和文具等;
(十)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書籍、筆記、資料等物品;
(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一般違紀行為。
第五條 學生嚴重違紀行為認定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違紀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
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