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理工大學全日制研究生請假制度政研字 [ 2014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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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嚴肅校規校紀,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

第二條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我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學習等相關培養環節和學校統一組織的其他活動,一律按照本制度辦理請假手續。

第三條 研究生請假分為以下三類:

(一)病假;

(二)事假;

(三)因公事派遣(國内外交流訪學、畢業生實習見習、學術研讨會、社會調查實踐等)不能參加課程學習及規定活動的請假。

第四條 報到注冊階段,請假2周以内者,由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輔導員、副院長、研究生部共同審批,并将請假單報研究生部培養辦備案。

第五條 課程學習階段,請假1周以内者由輔導員簽署意見,副院長批準;1周以上者由輔導員簽署意見,學院副院長審核,研究生部批準。

第六條 論文撰寫階段,請假2周以内者由導師、輔導員批準;請假2周以上1個月以内者由導師、輔導員簽署意見,學院副院長批準;因公事派遣請假1個月以上者由導師、輔導員簽署意見,學院副院長審核,研究生部批準。

第七條 研究生請假需提前填寫《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請假審批表》和《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請假安全承諾書》,請病假須提交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病曆及診斷書,經審批後将上述材料及請假單交至研究生部培養辦備案。因突發疾病或緊急事故未能及時請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補辦請假手續。

第八條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請假須提交公事派遣部門公事證明(實習單位加蓋公章的函件證明或相關會議活動的正式通知等)。參加實習前需購買個人人身保險并填寫《哈爾濱理工大學實習安全與紀律承諾書》,審批後将以上材料交至研究生部培養辦備案。

第九條 研究生因病、因事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或考查,但可在下一開課學期重修該門課程後參加考試或考查。課程學習階段,每學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計不得超過4周,累計超過4周以上者,需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條 學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學期間請假旅遊、探親等申請。研究生旅遊、探親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成行。出國進修、留學等事宜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滿須及時到研究生部培養辦銷假。如需續假,本人在請假期滿前須來函來電向輔導員或導師及學院說明緣由,并明确續假時間,經批準後方可生效。請病假需續假者,返校銷假時需提交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病曆及診斷書。

第十二條 報到注冊階段,研究生未請假或請假超過2周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課程學習階段和論文撰寫階段,研究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者、請假期滿未返校且未續假者、續假未獲批準者,均按曠課處理。情節嚴重者,具體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在研究生擅自離校期間,學校對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來華留學生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部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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