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研究生教學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範和加強研究生教學管理,建立和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保證。研究生教學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必須将育人意識貫穿于教學全過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科學精神、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二條我校研究生教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研究生部作為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的管理機構,負責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宏觀指導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課程教學的協調和管理,并組織研究生課程建設和各類研究生課程教學的評估、檢查工作。各培養單位作為研究生教學培養的辦學實體,負責本單位的研究生教學與培養工作。
第三條培養方案是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和制定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的主要依據。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社會發展的需求及學校實際情況,每二至三年研究生部将組織一次培養方案的全面修訂工作。研究生培養方案的修訂工作由研究生部提出工作計劃,各培養單位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并在研究生部備案後執行。
第四條研究生培養方案一經确定,應嚴格遵照執行,一般不得随意調整和更改。如确需調整和更改,須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通過并在研究生部備案後執行。
第二章課程管理
第五條研究生部和各培養單位分别承擔研究生公共基礎課和專業課(學位課、選修課)的排課工作。研究生開學第一周各學院需根據選課人數安排相應課程,并在學院網站公布課表。研究生開學第二周各學院需完成“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的配課,經研究生部審核後,開設的課程方為有效。對未經研究生部審核而開設的課程不計相應的工作量,也不計學生成績。
第六條課程表一經排定,原則上不能更改,并須嚴格執行,以保證課程教學秩序的穩定。如遇特殊需要調課,按《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課程排課與調課管理規定》執行。對漏課、随意串課者按《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給予處理。
第七條每門研究生課程教學時數原則上不多于60學時。選課人數大于3人(含3人)的碩士研究生課程方可開設。
第八條各開課單位必須編寫詳細的研究生課程教學大綱。公共課教學大綱需在研究生開學第一周提交研究生部留存,每次調整培養方案後所有課程都需重新提交教學大綱。各培養單位所開設專業課教學大綱由培養單位負責留存。
第三章教學組織和管理
第九條任課教師必須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應在開課前公布考核方式、評分标準等。
第十條任課教師應配合教學管理部門做好開課選課、課堂考勤、考試安排、成績錄入、教學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任課教師可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中查看授課名單,并有義務提醒在授課名單外的學生進行網上選課。
第十二條對我校能夠開設的課程,不允許請外聘教師或到校外修課。确因專業需要而我校又無法開設的課程,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出申請,經該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研究生部批準後方可開設,薪酬标準按《哈爾濱理工大學外聘教師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為了順利完成學生網上選課工作,研究生新生入學第一周,各培養單位須完成研究生導師分配。學生在入學第二周,在導師的指導下,通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和研究方向制定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并将紙質版由導師簽字确認後上交學院教學秘書。
第十四條研究生部隻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受理個人培養計劃的變更申請。培養計劃的變更原因隻允許是所選課程未開設、研究方向變更,其他原因一律不允許變更培養計劃。
第四章考試和成績管理
第十五條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其中學位課程必須采取考試的方式,非學位課程采取考試或考查兩種方式均可。根據專業特點和課程目标要求,研究生課程考查可采取口試、筆試、實驗測試、讀書報告或課程論文等不同形式,其中口試要有詳細記錄,筆試可以采取閉卷和開卷兩種形式。課程成績應包括平時成績和考核成績,原則上平時成績占課程成績比例應在30-40%,課程成績在6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六條研究生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該門課程結束兩周内。全校研究生公共課考試日期由研究生部統一安排。各專業課程考試日期由開課學院安排,提前三天将考試安排告知研究生部、任課教師和研究生。
第十七條學術活動、論文選題和社會實踐等環節必須由有關教師給出考核成績或寫出評語,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學分。
第十八條對列入研究生培養計劃的課程,研究生必須按要求參加考試或考查,對不按要求參加考試或考核者,按缺考論,缺考科目的成績按“0”分計。
第十九條對考試違紀者,取消其考試成績,按《哈爾濱理工大學學生考核違紀處理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若研究生課程成績“不合格”,進行課程重修的研究生與本專業下一屆研究生共同上課,并需在系統中重新進行選課。若該門課程因故停開,經研究生部同意,研究生可在導師指導下選修相近課程并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若研究生已取得某門課程的合格成績,則不允許重修該課程。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須申請緩考。緩考不單獨安排考試,經批準緩考的研究生與下一次研究生課程考核同時進行。課程緩考的研究生須在選課時選擇與上一屆本課程同一任課教師(如任課教師不再擔任本課程教學,需為緩考學生出具平時成績的證明)。若該門課程因故停開,經研究生部同意,研究生可在導師指導下選修相近課程并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我校研究生現隻允許對第一外國語(英、俄、日)進行免修的申請。免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近三年參加大學英語(俄語或日語)六級考試,成績在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取得專業英語四級證書(專業俄語八級證書、日語國際一級證書或專業日語八級證書)。
2. 研究生入學考試英語初試成績不低于65分,或為推薦免試的研究生。
免修課程成績按85分錄入。
第二十四條任課教師需由本人完成成績的錄入,不得由他人代錄成績,否則後果由任課教師承擔。所有課程成績的網上提交須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兩周内完成。
第二十五條任課教師如需對成績進行更改(補錄),需填寫《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課程成績更改(補錄)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經審批後由研究生部負責成績的更改(補錄)。原則上隻許更改(補錄)上一學期的成績。
第五章試卷管理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課程結束後,任課教師須将試題、試卷及平時考核與出勤情況紀錄上交統一留存。由研究生部統一組織開設的公共課程的考試試題及試卷由研究生部存檔。各培養單位開設的專業課程的考試試題及試卷由開課學院存檔。研究生部将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課程的試題與試卷,組織專家組評估,并通報抽查和評估結果。自當屆研究生畢業起兩年之内,試卷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承擔公共課考試命題任務的教師,至少要出考試内容難度相當的試題兩套,同時作好标準答案,密封後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八條教師及接觸試題的有關人員必須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一緻的,以本條例為準。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