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和規範性,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事故分類及等級認定
第二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事故是指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由于責任人(含指導教師、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影響研究生培養正常秩序、質量和學校聲譽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事故的分類及分級:按事故主體分為指導類、教學類、教學管理類;根據教育教學事故發生的情節和後果,分為重大教育教學事故(I級)、嚴重教育教學事故(Ⅱ級)、一般教育教學事故(Ⅲ級)。
第四條 各類研究生教育教學事故按《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别表》(附件1)所示情節認定等級,發生表中未列入的情節但經學校有關部門确認屬教育教學事故的,由研究生部及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根據具體事實,參照相應類别和等級認定。
第三章事故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五條研究生部和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及時發現并處理教學事故,填寫《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事故認定審批表》(附件2)。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隐瞞,違者一經發現,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 認定及處理程序:
(一)Ⅲ級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進行,研究生部備案;
(二)Ⅱ級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由研究生部進行;
(三)I級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由研究生部進行,并提出處理意見,提請校長辦公會審議。
第七條 事故責任人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内向負責事故認定及處理的有關部門申請複議,逾期視為無異議,将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結果。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八條 被認定為Ⅲ級事故的相關人員,由院(中心)進行通報批評,主管研究生教學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對責任人進行約談。
第九條 被認定為Ⅱ級事故的相關人員:
(一)任課教師:本學期教學工作量扣減10%,且取消其當年評獎評優資格;
(二)指導教師:本學期教師指導工作量扣減10%,且取消其當年評獎評優資格;
(三)管理人員:本年度考核降檔,且取消其當年評獎評優資格。
第十條 被認定為I級事故的相關人員:
(一)學校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任課教師:暫停教學工作一年,情節特别嚴重者調離教學崗位;
(三)指導教師:暫停招收研究生一年,整改經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招生;
(四)管理人員:暫停行政工作一年,情節特别嚴重者調離管理崗位。
第十一條 發生I級事故的院(中心),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由校長進行約談,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處理,取消該部門本年度集體評獎評優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